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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愿不交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释义
    自愿不交社保承诺书无效。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社保征收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交纳滞纳金。
    承诺书上必须写的内容:
    1、保证提供的全部换证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本机构获得批准换证后保证所从事的每项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保证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认证业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4、保证诚信执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认证服务,保证从事的每项认证活动始终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保证所认证的产品、服务内容客观公正,无虚假材料;
    6、保证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不给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认证业务;
    7、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8、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
    9、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实施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实施程序提供产品、服务认证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10、建立有效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使用和控制程序制度;
    11、保证按政府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不擅自提高收费。不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12、本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13、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14、本机构必须持续保持和保证始终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综上所述,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函,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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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