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