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根据盗版光盘内容看涉及哪个罪名。然后,依此罪名,根据盗版光盘的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贩卖盗版光碟,盗版光盘的内容没有涉及煽动分裂国家、歧视少数民族、淫秽等,其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 一、根据盗版光盘内容确认罪名 1、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煽动分裂国家等,罪名涉及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2、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罪名涉及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本罪根据情形、后果而定。 3、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淫秽的,罪名涉及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本罪根据数量、获利定罪。其中,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以本罪论处。另,根据数量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4、盗版光盘的内容没有涉及上述内容的,罪名涉及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 扩展资料: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