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享有待遇如下: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构成伤残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5、构成伤残辞职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