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一直沿用至今,是每次房屋交易中都会产生的相关税费。 房产税征收标准?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的依据。 3、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