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
释义 |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侮辱和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新闻报道若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也构成侵权。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需区分主动和被动提供,未经同意公开的侵害名誉权,经同意或默许公开的也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结语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和诽谤,即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毁损的行为。对于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情况,应予以侵权认定。在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中,若主动提供者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则构成侵害名誉权;若被动采访提供者未经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则一般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若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则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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