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示对象 (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即由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由市国资委批准(决定)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即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含各级企业)批准(决定)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即由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试行); (二)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项目名称及编号;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单位名称及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五)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 (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企业价值评估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 1.收益法使用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表、经营性资产评估值、溢余资产评估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值; 2.市场法使用的委估对象与可比交易案例(或者上市公司)因素修正表。 (七)评估机构名称、资产评估师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 (八)资产评估报告查阅的时间、地点、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九)资产占有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产权持有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十)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以上公示内容相关资料由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会同评估机构出具。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