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定金是确定的,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仅是意向金;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订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履行后可冲抵货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请求返还订金,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无须双倍返还。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双向或单向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