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业绩考核方面,认真统计分析减免房租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做好申报工作。财税政策方面,积极争取享受地方政府对出租人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免政策导致资金紧张、难以周转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