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财物可以做抵押物: (1)动产,如有价证券(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期票、汇票,债券)、商品(电冰箱、电视机、钢琴)、生活资料(金银首饰、家具)、部分生产资料(机器设备)等。 (2)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3)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