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4、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7、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