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建筑项目用地土地申报材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收)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 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6、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房地产用地的应附房地产开发用地说明材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7、补充耕地的有关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 8、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9、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 10、征地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11、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5、市、县级城镇规模控制图(盖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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