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账簿如何设立才更有效合理 |
释义 | 需要设立账本的纳税人及设立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一、代扣代缴的范围有哪些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此外还需注意扣缴义务人在遇到以下情况时,要合理做出应对: (1)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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