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出生,按照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是指活着离开母体,婴儿一旦出生,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人的出生关系重大,必须在出生证上记明出生时间。出生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在不少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婴儿出生后,就成为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成人一样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谓死亡,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公认的观点,是指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这是生命的绝对消失,又称生理死亡或自然死亡。就是其民事权利的消灭,再也不是民事主体,他(她)所参与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讲,就是公民亲自参与民事活动,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去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包括遇见能力和判断能力。这种能力是以智力状况为标准的。如果一个人能够理智地、独立地处理民事经济活动的事务,就是有意思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常人的理智是随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发育、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而发展的。但是有的人虽已成年,由于精神病理障碍而部分或完全丧失理智成为欠缺或丧失意思能力的人。 二、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有几种 我国《民法典》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法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 三、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1、物权,就是对财产的有效处理权利,楼上的财产权可通用,故不重复。 2、债权和抵押权对立,也都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故不可忽略。 3、遗产继承权,众所周知,故不复述。 4、知识产权,也广为人知的,但是它的层面很广,包括个人知识,著作权,发现权,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等等。 5、就是切身相关的人身权了。法律保障作为公民和自然人的体格之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自身的意愿才可以处理身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