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书遗嘱的规定如下: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4、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5、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6、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