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累计工龄证明在哪里开 |
释义 | 通过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工作年限的证明,或者到 社保 局开具单位给你交的社保金记录,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证明你的工作年限。 工龄证明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凡办理养老保险工龄证明须出具申办养老金手续单位的介绍信; 2、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失业、被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期间不计为工龄; 3、凡办理购房工龄证明须提供售房单位印制的表格; 4、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代理须出具代理协议书; 5、凡被原单位批准辞职的人员,被新单位重新录用后,可办理身份认定手续; 6、接收单位应提供《流动人员接收函》一份; 7、填写《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8、辞职申请表原件一份; 9、经审批同意后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干部身份证明书》、《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工龄证明。 综上所述,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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