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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工时加班计算标准
释义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特殊工时加班计算标准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殊工时加班计算标准gt;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工时工作制分为两种,一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是“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
    (2006)40号]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
    (1997)271号)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相同,与标准工时制的区别仅在于计算周期不同而已。
    不定时工作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
    (2006)40号]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特殊工时加班计算标准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殊工时加班计算标准gt;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审查劳动者所对应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文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尚应当注意所批准的岗位及有效期限。无审批文书,或审批文书载有岗位、有效期限与争议涉及事实不相吻合的,均按标准工时制认定。
    特殊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计算公式:确定的月工资基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标准(150%、200%、300%)。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审批的周期内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不计算休息日加班费。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以上就是特殊工时加班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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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