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需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结转,采用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方法增加资本金;在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除提供增资的必要资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和增资前后的会计报表。有关盈余公积增资的专项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