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亚户口迁入条件 |
释义 | 省内居民,可在三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落户。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省外居民,取得三亚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一、青岛市户口落户政策 青岛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一)人才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市(区、市)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在青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学校集体户;其他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市人才集体户。 1.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人员或者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 2.学历人才,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人员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3.技术技能人才,包括正高级职称人员;5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国内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大学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国内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学年在校生; 5.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和职工。 (二)居住落户。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可办理下列亲属投靠: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办理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4.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且配偶父母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赋权激励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 经确定的全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纳入“未来之星”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团队,其所属员工可整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予以全程代办服务。 大幅放宽城区和 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 城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1.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赋权激励落户,与中心城区落户政策相同,人才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2.实施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落户政策。在城区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租赁房屋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次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稳定居住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外地户口怎么迁到南宁来 一、户口满足落户要求可以迁入南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 二、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南宁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石家庄集体户口落户政策 一、全面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形成公民在城区、城镇落户的“有意就迁入,户口随人走”自由流动新格局。实行户口准入“一证迁”。 1.省外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省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生证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 对申请迁入人员,落户亲属、朋友家的,应征得亲属、朋友同意,或持亲属、朋友家庭户口簿办理;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不同意落户的及没有正式地址门牌的居所,且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上申请落户。 二、全面下放户口迁入城区、城镇审批权限,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下放各分、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户口迁入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审批权限,实行户口迁入审批的派出所民警业务办理“终身负责制”,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工作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实申请迁入人员信息后,直接作出审批签发办理决定,即实现城区、城镇户口准迁迁入业务办理的“一门办、即时办”。 1.省外户口人员在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成,就直接打印《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前往现户口所地办理户口迁出。实现省外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落户的“一门办、即时办”。 2.省内户口人员在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成,应当场开具《省内户口迁入核准表》,直接办理户口迁入。实行省内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落户的“一站式”一门即时办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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