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选择制造和供应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及社会信 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国家建设工程所需机电设备,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供应。上述工程项目及已经列入国 家计委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预安排要求招标并具备招标条件的,经过物资部批准后,可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购。中标后纳入国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订购计划。 第六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公开发表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工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任何招标单位都要对招标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协调和业务工作负责到底。 第八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有与设备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底; 9.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10.评标、定标; 11.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 1.受委托组织招标的设备成套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物资部设备成套管理局申报设备招标申请表,经物资部机电设备司审查平衡商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后,由物资部下达成套设备招标计划; 2.投标单位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选择时应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适当倾斜; 3.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单位将招标设备合同副本报送物资部和生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将中标设备纳入国家有关计划; 4.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招标一般应在设备要求交货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应提前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依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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