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按适用与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只对教育行政约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外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外实施教育行为管理,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教育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等。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不得适 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受案范围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教育行政行 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背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行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等。 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