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内跨区办身份证掉失补办办理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已办理居住证的,持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住地住址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主要指以下材料之一:自购房屋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寄住、借住的,提供寄住、借住房屋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在学校集体宿舍居住的学生提供学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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