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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特区法规属不属于法律
释义
    1、经济特区人大或者特区政府制定的,不属于法律。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所制定的。
    3、而经济特区人大或者特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法规,而不是法律。
    4、如果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某特区专门制定的,则属于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质量法律法规是什么
    房屋质量法律法规是: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拆迁具体有哪些法律法规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行政强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强制拆迁与否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但是,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强制拆除。
    具体规定见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农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旧村改造、避险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离异且在财产分割时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虽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
    (一)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
    (三)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再向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相关法律规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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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