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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真正不作为犯特征有哪些
释义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
    所谓非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
    真正不作为犯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其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加以确定。
    (3)来源于非《刑法》规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实的作为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目的看,为特定条件下的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刑法实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刑法》的社会保护价值的体现,从法律的解释角度看,该作为义务处于法律条文语义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之内,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行为预测可能范围之内,而非类推解释,即“扩大法规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刑法》只对与国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规定了法律义务,即真正不作为犯;而对于其他社会关系中未明文规定法律义务,只有在发生与作为犯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反之如未发生危害结果或发生与作为犯同等评价的危害结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将此种行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在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
    最后,不作为罪作为国家法律特殊解释的刑事形态,国家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并且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视以及对社会发展形态的重视。法律的更新代表着社会形态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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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