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 社会保险 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 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