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州区一老师辱骂体罚学生被撤职! |
释义 | 商州区一老师辱骂体罚学生被撤职,王某对学生的明目张胆的辱骂和侮辱,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教师道德、教师法和教育法,而且有可能触犯刑法。据报道,小婷是一名13岁的初中学生,6个月前转学到陕西商丹高新学校,由于成绩不佳,她被班主任王老师辱骂了很长一段时间,她在20天内录下一百多条遭受辱骂的录音,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7月14日上午,商州区政府官网宣布,经过初步调查,虐待属实,将严肃查处,并提供小婷转班或转校。据报道,7月14日中午,商罗市商州区领导带领学校校长和老师承认错误,并向学生和家长道歉。7月14日晚,结果公布,王某被判记过,教师资格被吊销。区联合调查组调查完毕后,对涉及此事的其他有关管理监督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应该说,商州区有关部门对王某的处罚,来得很快,也积极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事情已经结束。首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思很多。第二,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道路上,法律责任不应减少。近年来,“校园暴力”、“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全社会都在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最亲密的接触除了父母,学校和老师应该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基于自己的专业需求,他们 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冲在了“羞辱”“伤害”的一线。但这个案例表明,一些教育工作者并没有坚持底线。在法治社会中,“法”是评判道德以外许多事物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作为一名教师,王老师明目张胆地辱骂、侮辱学生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违反了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相应地,如果老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除了行政处罚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则,相关负责人员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污辱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一般理解,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言语或其他形式的攻击和侮辱。相比于在大街上辱骂他人,在教 室里其他同学面前虐待、侮辱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心理伤害,同时,它将对其他学生导致不良影响,为校园欺凌和 其他恶性事件留下隐患。此外,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在未成年人跳楼自杀等悲剧发生后等惨剧后法律才能介入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先发制人的、预防性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绝不能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想起亡羊补牢。在课堂上,长期虐待、孤立学生,这是“爱学生”还是伤害学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学校和教师层面失守,将从何谈起!因此,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来保护学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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