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公司设立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宣告。原告仅限于公司各类利益相关者被告为公司。为了查明案件,方便补救公司设立的缺陷,法院可以根据职权或原告的要求增加第三人。针对申请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时效,原告可以根据公司设立无效的缺陷提起无效确认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