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合议庭,是由若干名审判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 目的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单个审判人员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法律依据】: 《合议庭评议规则》 第一条 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第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