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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失踪是否需要本人到场
释义
    不需要本人到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宣告失踪的材料
    申请宣告失踪需要申请书、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申请宣告失踪需要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况下进行申请。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是否可以撤销
    宣告失踪后可以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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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