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银行卡借给他人后取里面的钱只要是当事人知晓就不算盗窃。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其中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储现金和消费的功能。可以将其认为是银行卡所有者对银行的一种债权凭证。而当所有者将银行卡外借行为,是将银行卡的使用权外借,但是这种外借行为并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卡里原有的存款仍属于银行卡所有者。在银行卡使用者将自己的现金储存进银行卡时,银行卡使用者是在用银行卡所有者的身份与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银行卡使用者的储存金额是以银行卡所有者为债务人使用者为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的标的。银行卡所有者拿银行卡去取钱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所以即使银行卡所有者不归还这部分钱,也不构成盗窃罪。此时银行卡使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