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款人过世,如何办理存款取款手续? |
释义 | 存款人死亡后,其账户里的钱如何取款,银行应如何处理?根据相关法规,合法继承人需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证明书和法院文件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若继承人未申明继承过程且无法院判决书,直接取款或转存视为正常操作,储蓄机构不负责争议。对于境外华侨、外国公民,需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认证的亲属证明,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后方可办理过户和取款手续。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存款人死亡的情况,其账户里面的钱还在,作为家属肯定是希望能够拿出存款人的这笔钱。但存款人已经死亡了,其家属要拿出他账户里面的钱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先向银行申请。那么,存款人死亡如何取款,银行应该如何处理?存款人死亡如何取款,银行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结语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遵循以下规定:合法继承人需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存单持有人未申明遗产继承或持相关法院文件,储蓄机构视为正常支取。对于华侨、港澳同胞等国外存款人,继承人可凭死亡证明向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外国公民可凭死亡证明和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情况下,存款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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