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
释义 | 具体看情况的。企业预计该应收账款可能发生损失时计提坏账准备,是一种慎重的处理方法,避免资产的虚增。 企业应对应收账款期末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如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等,而使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将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体现为当期损益。 计提减值准备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坏账准备”科目核算企业各项应收款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预提的坏账损失额。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时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三)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五)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八)其他相关证明。风险提示: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1、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企业应收信自己的客户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老客户,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定一套完整的历史信用记录。对新客户的信用管理应包括: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2、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信用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合理的信用政策应当将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三者结合起来,并综合考虑三者的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各种成本的影响。 应收账款的损失 应收账款的损失包括逾期应收账款的资金成本,附加收账费用,坏账损失,这些直接的损失比较显而易见,另外还有一些间接的损失,比如,企业赊销时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主要表现为:企业流转税的支出。应收账款带来的销售收入,并未实际收到现金,流转税是以销售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必须按时以现金交纳。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必然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所得税的支出。应收账款产生了利润,但并未以现金实现,而交纳所得税必须按时以现金支付。一旦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时,企业的资金就可能周转不灵而不得不向银行借债,借债就要承担利息费用;如果企业搞“三角债”,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话,就无法取得购货的现金折扣,或因为资信的降低而无法获得较优的购货优惠,这样就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在价格竞争时处于劣势。如果同一时间发生多起损失,超出了企业对应收账款损失最大的承受能力,企业就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 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可以。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风险提示: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其在设定、登记以及转让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以及效力等做出特别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对抗第三人,公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登记无疑是最好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出质应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吗?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1、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也属于一种变价权,即质权人就出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直接金钱给付义务,应收账款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款项。风险提示:直接收取权的具体方式包括一切可以实现出质应收账款内容的诉讼与非诉讼手段,比如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催告或者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等。 应收账款的管理是什么 破产清算未完结时,企业还是存在的,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应按照破产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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