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达成合意后选择其中一种写在合同中。结算方式是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往来(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权债务清算等)的款项收付的程序和方法。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五)索赔价款结算;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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