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