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级残废标准: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一级残废情形: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