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失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存在法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失信名单是合法的。如果失信有限公司法人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会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