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工伤鉴定伤残了还可以再申请吗 |
释义 | 放弃工伤鉴定伤残了还可以申请,但要求在一年以内。根据法律规定,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 一、职业病诊断与工伤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工单位如何处理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完成工伤认定后,职工有伤残等情况的,应当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赔偿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三、工伤认定时间为多久 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最长为一年。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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