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0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