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结婚证丢失后,双方目前仍然为夫妻关系的,可以补领结婚证。 一般的流程为:首先找原结婚登记机关咨询当年的结婚登记档案在何处保管(一般应在区县档案馆),然后,去具体保管部门申请出具结婚登记查档证明;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3.5厘米×5.3厘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及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双方共同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符合条件的,当场补发结婚证。 日前,部分民政局针对曾在辖区内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居民,推出了“免查档补领结婚证”的便民举措。这些民政局积极协调区档案局,推出“免查档补领结婚证”举措,即:凡是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结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不需要再去档案局查档,可直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这一举措减化了办事流程,为居民提供了便利。 温馨提示:各地目前的补办流程略有不同,详情请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