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2、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