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金付款需要什么原始凭证? |
释义 | 一般来说,涉及现金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发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现金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部分。外来原始凭证是由于向外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由供货方填开的各种原始凭证,如收据,发票,商品调拨单。还有员工报销差旅费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等其他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本单位统一制作并填开的原始凭证。像入库单,购销合同等等。以下是各单位常见的几种现金付款业务自制原始凭证举例。 1、借款单 借款单一般用于单位员工购买零星办公用品或员工因公出差等原因向出纳借款时填写的借款原始凭证。 2、工资表 3、报销单 4、差旅费报销单 5、领款收据 原始凭证常见分类 按照来源区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方式区分: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编制凭证四类。 按照格式区分: 1、通用凭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像可以全国通用的增值税发票、银行结算凭证等。 2、专用凭证:单位自行印制、仅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原始凭证。像入库单,领料单、工资费用单、折旧计算表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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