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社保卡;2、处方底方;3、外伤费用需要提供受伤原因经过,盖单位公章及急诊病例;4、原始机打收费票据;5、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化验费用明细;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7、急诊诊断证明;8、《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保险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10、报盘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