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低于不超过2万元的,予以免税政策。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