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重用工是指劳动者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如果双方企业都同意了这种安排,企业本身没有责任。然而,如果企业招用了未离职的劳动者,并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双重用工,双方企业都同意的,企业没有责任。但企业招用未离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绝改正或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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