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 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 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 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