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成年的学生摔伤致残的,只要不是学校过错导致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他人原因导致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学生在学校摔伤致残的,则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监管义务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