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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身份证变更证明怎么开
释义
    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身份证变更证明。
    身份证变更证明需要材料: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
    2、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
    (五)《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申请审查表》(16周岁以上申请主项变更提供)(原件1份)。
    身份证变更的程序:
    (一)人口信息主项变更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变更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二)人口信息非主项变更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
    (三)时限:主项变更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变更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变更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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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