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民警的无工作母亲病逝有什么待遇 |
释义 | 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摘录)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人事、财政(务)部门: 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下发津劳险字 (1988)264号《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对此通知的一些规定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何掌握执行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助: 1、补助标准: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五十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四十元。 对孤独一人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十元。 2、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之和。但对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时,可适当提高补助费总额,但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三十元。 3、一九八五年以来,按照工作人员死亡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中因在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未能享受遗属补助,现仍在学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可享受遗属困难补助,但要将其享受的助(奖)学金考虑在收入内。 具有城镇户口的遗属,已以普通中学毕业,虽年满十六周岁,如尚未就业,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4、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在计算补助费时,其本人生活费按七十元计算,其余部分做为供养其他遗属生活费用,不足规定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工资补贴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正[1994]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正工[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精神,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改苹以后执行王资性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依据规定按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的l8%提取的工资性补贴,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对享受本单位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中原按本人基本工资10%发给本。人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个人。除由单位代替个人按本人基本工资3%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仍需继续缴纳外,其余5%部分也不再提集中使用。对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提取使福利费的办法提取使用福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对不享受本单位固定王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继续发给工资性补贴。其工资补贴的提取、发放办法和开支渠道仍按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王人工资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88]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提取。即,机关的技术工人工资为岗位王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工资为岗位工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资为技术等级工资、 岗位津贴之和;普通工人王资为等级工资、津贴之和。 没有单位的人去世如果生前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也有丧葬费。如果逝者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到逝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携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继承关系证明、火化证、办理人身份证到民政部门领取丧葬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