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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比实际交易价格高,转让是否有效?
释义
    无效,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般以约定为主。股权转让没有价格确定的一般标准,即使零价转让法律也不予干涉,仅在纳税环节,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相应的税费。可以考虑的定价方法,如根据公司注册资本金乘以待转让股权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或者根据公司资产评估数额计算对应比例的股权转让金,或者通过预估市值的方式来确定等。此外,如果公司运转良好,具有很好的溢价优势,可以更高的提出股权报价。
    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风险提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通知中的价格高于交易的价格,其他股东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可以,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风险提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注意保留对外转让通知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搜集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纳税凭证等证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转让价格相同,但付款方式、期限等因素不一致时,也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价格怎么确定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价格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吗?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股权转让价格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风险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该内容由 陈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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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