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存量房交易登记条件法律问题研究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申请要求: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询问;申请事项在登记机构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申请人与申请材料主体一致;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一致;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无冲突。 法律分析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拓展延伸 南京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 《南京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是一篇探讨南京地区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情况的研究文章。该研究旨在深入分析南京地区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包括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和实践经验,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对比和研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南京地区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申请登记事项应在该机构的职责范围内,且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申请人与申请材料所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一致。《南京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研究了南京地区存量房交易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及实践情况,旨在评估和分析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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